客服服務
收藏本站
手機版

我司產品屬于可以采用簡易計稅的砂石骨料,生產的產品有骨料、機制砂、收塵粉等,我們目前是采用的一般計稅,計劃轉簡易計稅,能否對其中的骨料及機制砂轉簡易計稅,收塵粉繼續(xù)保持一般計稅?

來源 會計網
0
Nobita 2年前 · 發(fā)起提問
會計網金牌專家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guī)定: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繼續(xù)執(zhí)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來水。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guī)定: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Susan 2年前 解答
*老師解答僅代表老師個人觀點,不代表平臺觀點
沒有找到滿意的回答?
老會計作答,預計30分鐘獲得回答
立即咨詢老師
新用戶免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