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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2019年度四項銷售額占比符合加計扣除要求,但該納稅人2019年9月份變更企業(yè)名稱和經(jīng)營范圍,2020年度是否應該繼續(xù)享受該優(yōu)惠?

來源 會計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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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bita 2年前 · 發(fā)起提問
會計網(wǎng)金牌專家解答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規(guī)定: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yè)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yè)。......第九條規(guī)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一、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guī)定的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汪小云 2年前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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