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1日,甲公司錄用周某擔(dān)任出納,雙方口頭約定了2年期勞動合同,約定周某試用期2個月,月工資3500元,公司在試用期間可隨時解除合同,試用期滿考核合格,月工資提高至4000元,如考核不合格,再延長試用期1個月。2017年9月15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17年9月30日,因未通過公司考核,周某試用期延長1個月。 因甲公司連續(xù)2個月無故拖欠勞動報酬,2018年6月1日,周某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并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機構(gòu)申請仲裁,該機構(gòu)作出終局裁決。 已知,甲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為2000元 要求:根現(xiàn)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1.甲公司與周某對試用期的下列的約定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是( )。
A: 試用期滿周某考核不合格,再延長1個月試用期
B: 試用期2個月
C: 試用期內(nèi)甲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D: 試用期月工資3500元
本題考查試用期。選項AB: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2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選項D: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選項C: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答案選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