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審計和注冊會計審計的區(qū)別包括目標和對象不同、經費和收入來源不同、標準不同、取證權限不同以及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同幾方面。
1、目標和對象不同:政府審計對政府的財政收支或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yè)組織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確定是否真實、合法以及具有效益;注冊會計師依法對企業(yè)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確定其是否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是否公允反映企業(yè)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2、經費和收入來源不同:政府審計屬于政府行為,政府機關履行職責所用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注冊會計師審計屬于市場行為,是有償服務,費用由注冊會計師和審計客戶協商確定。注冊會計師在發(fā)表審計意見時,獨立性不能受到干擾。
3、標準不同:政府審計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制定的國家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審計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財政部批準發(fā)布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
4、取證權限不同:政府審計有更大的強制力,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的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注冊會計師審計受市場行為的局限。獲取審計證據時,很多程度上依賴于企業(yè)及相關單位配合和協助,對企業(yè)及相關單位沒有行政強制力。
5、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同:政府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政收支行為可在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注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只能提請企業(yè)調整有關數據或進行披露,沒有行政強制力。若企業(yè)拒絕調整和披露,注冊會計師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反映,表現為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政府審計有哪些特點?
政府審計的特點包括具有審計監(jiān)督的強制性、審計機構設置的系統性以及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審計范圍的廣泛性。
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本質特性是什么?
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本質特性為獨立性,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者提供服務,不受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領導和制約,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從而可以發(fā)表反映企業(yè)真實狀況與經營成果的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