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發(fā)出要約,要約明確指出乙公司如欲接受應在2021年8月1日前回復;乙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通過丙快遞公司發(fā)出承諾,但由于丙公司快遞員投遞失誤,承諾于2021年8月10日方送達甲公司;此時,甲公司已將要約所述貨物全部出售給丁公司,無貨可供應乙公司,但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久等無貨,于2021年9月15日派人催貨,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承諾遲到為由予以拒絕,乙公司不服。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合同已經(jīng)生效,甲公司應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 合同已經(jīng)生效,但甲公司無須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C: 合同尚未生效,甲公司無需向乙公司承擔任何責任
D: 合同尚未生效,但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所受損失
【考點】承諾的遲到
【解題思路】學會區(qū)分承諾的遲到與遲到的承諾。
【具體解析】受要約人乙公司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甲公司,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甲公司及時通知乙公司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為有效承諾。
在本題中,由于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的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合同已經(jīng)生效,甲公司應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選項A正確,其余選項錯誤。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