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務
收藏本站
手機版
題目
【單選題】

某普通合伙企業(yè)的一名合伙人擬將其合伙財產份額轉讓給合伙企業(yè)以外的人,但合伙協議對該事項的決定規(guī)則未作約定。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該事項決定規(guī)則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須其他合伙人半數以上同意

B: 須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 須其他合伙人2/3以上同意

D: 須其他合伙人過半數同意

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金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選項B正確。


答案選 B

有疑問?
求助專家解答吧。
添加老師咨詢
下載會計APP
相關題目
1、某普通合伙企業(yè)合伙人甲因個人借款,擬將其合伙財產份額質押給債權人乙。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為使該質押行為有效,同意質押的合伙人人數應當是(   )。 2、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丁分別持有某合伙企業(yè)18%、20%、27%和35%的財產份額。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應當經持有3/5以上合伙財產份額的合伙人同意?,F甲欲將其持有的10%財產份額轉讓給非合伙人戊,并將剩余8%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丙。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3、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丁共同設立一家合伙企業(yè),其持有合伙企業(yè)的份額分別為 18%、20%、27%和 35%。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對外轉讓份額,應當經 3/5 以上份額合伙人的同意。甲擬將其持有的 10%份額轉給非合伙人戊,并擬將其持有的剩余 8%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丙。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議》,協議規(guī)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yè)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zhí)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fā)合伙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合伙企業(yè)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zhí)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具體內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fā)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fā)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huán)形鎖進人辦公室,發(fā)現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yè)執(zhí)照等事務所經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骸袄詈J褂檬謾C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議》,協議規(guī)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yè)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zhí)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fā)合伙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合伙企業(yè)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zhí)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具體內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fā)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fā)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huán)形鎖進人辦公室,發(fā)現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yè)執(zhí)照等事務所經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骸袄詈J褂檬謾C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6、某普通合伙企業(yè)合伙人甲擬對外轉讓其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合伙協議對于轉讓程序無特定約定。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該轉讓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7、某普通合伙企業(yè)合伙人甲擬對外轉讓其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合伙協議對于轉讓程序無特定約定。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該轉讓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8、彩虹普通合伙企業(yè)合伙人甲因個人借款,擬將其合伙財產份額質押給債權人乙。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為使該質押行為有效,同意質押的合伙人人數應當是( )。 9、甲普通合伙企業(yè)(以下稱“甲企業(yè)”)的合伙人張某擬以其在甲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協議對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事項未作特別約定。下列關于張某財產份額出質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10、甲、乙和丙設立某普通合伙企業(yè),從事餐飲服務,2017 年 6 月 5 日,甲退伙:6 月 10 日,丁入伙。6 月 9 日,合伙企業(yè)經營的餐廳發(fā)生卡式燃氣爐灼傷顧客戊的事件,需要支付醫(yī)療費用等總計 45 萬元,經查,該批燃氣爐系當年 4 月合伙人共同決定購買,其質量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該合伙企業(yè)支付 30 萬元賠償后已無賠償能力?,F戊請求合伙人承擔其余 15 萬元賠償責任。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合伙人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