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萬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價格先后賣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萬股和3萬股。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價格買入乙公司股票5萬股。根據(jù)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甲通過上述交易所獲收益中,應當收歸公司所有的金額是( ?。?/p>
A: 20萬元
B: 30萬元
C: 50萬元
D: 75萬元
(1)最后一筆賣出時點3月8日起算6個月內(nèi)(截至9月8日)存在買入行為(9月3日),因此,存在短線交易行為;(2)雖然9月3日買入數(shù)量為5萬股,但自9月3日倒數(shù)6個月內(nèi)賣出的數(shù)量僅為3萬股,應按3萬股來計算短線交易利潤,因此,應當收歸公司所有的金額=3×(25-15)=30(萬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