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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0404259】甲向乙借款100萬元,兩人約定于2020年12月31日還款,丙為連帶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到期后甲不還款,乙于2021年3月31日請求丙承擔擔保責任,丙拒絕。則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何時起計算( )。

A: 2020年12月31日

B: 2021年3月31日

C: 2021年6月30日

D: 2021年9月30日

答案解析

【解析】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答案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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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于2008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萬元,由丙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三方約定:甲應于2009年3月5日之前償還該借款。若本案中的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截止于2009年2月1日,則丙承擔保證責任期間應截止于( ?。?。 2、甲于2012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萬元,由丙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合同約定:甲應于2013年3月5日之前償還該借款,未約定保證期間,則丙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應至(?。?。 3、甲于2020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萬元,由丙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三方約定:甲應于2021年3月5日之前償還該借款。若本題中的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截止于2021年2月1日,則丙承擔保證責任期間應截止于( )。 4、【2019·單選題】甲向乙借款200萬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丙為保證人,乙和丙在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2018年6月5日,甲向乙追加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全部借款于2019年3月31日清償。丙對甲向乙追加借款與首期借款期限延長之事并不知情。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丙的保證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a> 5、【2019回憶 單選】甲向乙借款200萬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丙為保證人,乙和丙在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2018年6月5日,甲向乙追加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全部借款于2019年3月31日清償。丙對甲向乙追加借款與首期借款期限延長之事并不知情。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丙的保證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6、甲向乙借款200萬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丙為保證人,乙和丙在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2018年6月5日,甲向乙追加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全部借款于2019年3月31日清償。丙對甲向乙追加借款與首期借款期限延長之事并不知情。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丙的保證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9年) 7、甲公司2×12年 10月為乙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銀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簽訂的合同約定: (1)貸款本金為4 200萬元,自2×12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5.6%;(2)乙公司以房產(chǎn)為該項貸款提供抵押擔保;(3)甲公司為該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14年12月22日,該項貸款逾期未付,銀行要求甲公司履行擔保責任。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乙公司與貸款銀行經(jīng)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將乙公司的擔保房產(chǎn)變現(xiàn)用以償付該貸款本息。該房產(chǎn)預計處置價款可以覆蓋貸款本息,甲公司在其2×14年財務報表中未確認相關預計負債。2×15年5月,因乙公司該房產(chǎn)出售過程中出現(xiàn)未預期到的糾紛導致無法出售,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甲公司履行擔保責任。經(jīng)庭外協(xié)商,甲公司需于2×15年7月和2×16年1月分兩次等額支付乙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同時獲得對乙公司的追償權,但無法預計能否取得。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對需履行的擔保責任應進行的會計處理是( )。 8、單選【2016】甲公司2×12年10月為乙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銀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簽訂的合同約定: (1)貸款本金為4 200萬元,自2×12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5.6%;(2)乙公司以房產(chǎn)為該項貸款提供抵押擔保;(3)甲公司為該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14年12月22日,該項貸款逾期未付,銀行要求甲公司履行擔保責任。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乙公司與貸款銀行經(jīng)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將乙公司的擔保房產(chǎn)變現(xiàn)用以償付該貸款本息。該房產(chǎn)預計處置價款可以覆蓋貸款本息,甲公司在其2×14年財務報表中未確認相關預計負債。2×15年5月,因乙公司該房產(chǎn)出售過程中出現(xiàn)未預期到的糾紛導致無法出售,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甲公司履行擔保責任。經(jīng)庭外協(xié)商,甲公司需于2×15年7月和2×16年1月分兩次等額支付乙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同時獲得對乙公司的追償權,但無法預計能否取得。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對需履行的擔保責任應進行的會計處理是 ( )。 9、【0404055】甲向乙借款100萬,約定于2020年12月31日還款,丙為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如果甲到期沒有還款,乙于2021年9月1日可以找丙承擔保證責任( )。 10、甲公司2×12年 10月為乙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銀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簽訂的合同約定: (1)貸款本金為4 200萬元,自2×12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5.6%;(2)乙公司以房產(chǎn)為該項貸款提供抵押擔保;(3)甲公司為該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14年12月22日,該項貸款逾期未付,銀行要求甲公司履行擔保責任。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乙公司與貸款銀行經(jīng)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將乙公司的擔保房產(chǎn)變現(xiàn)用以償付該貸款本息。該房產(chǎn)預計處置價款可以覆蓋貸款本息,甲公司在其2×14年財務報表中未確認相關預計負債。2×15年5月,因乙公司該房產(chǎn)出售過程中出現(xiàn)未預期到的糾紛導致無法出售,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甲公司履行擔保責任。經(jīng)庭外協(xié)商,甲公司需于2×15年7月和2×16年1月分兩次等額支付乙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同時獲得對乙公司的追償權,但無法預計能否取得。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對需履行的擔保責任應進行的會計處理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