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煙生產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5月決定以1000箱自產甲類卷煙作為股本與甲企業(yè)合資成立一家煙草零售經銷商乙公司。已知該卷煙廠同類卷煙的不含稅平均銷售價格為3.5萬元/箱,不含稅最高銷售價格為4萬元/箱。就該業(yè)務而言該卷煙生產企業(yè)應繳納的消費稅和增值稅合計為( )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比例稅率56%,定額稅率150元/標準箱)。
A: 2109
B: 2850
C: 2935
D: 2789
【解析】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應按最高售價計算消費稅。將產品用于投資入股,應按同類平均售價計算增值稅。
應納消費稅=1000×4×56%+1000×150÷10000=2255(萬元)
應納增值稅=1000×3.5×17%=595(萬元)
應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合計=2255+595=2850(萬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