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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項選擇題】

自2010年起,張某在甲商貿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貿公司分立為甲貿易公司、乙貿易公司和丙貿易公司,分立協(xié)議明確由甲貿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貿公司的所有勞務權利義務,并明確張某繼續(xù)在甲貿易公司工作,甲貿易公司登記一直在江北區(qū);張某的實際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東區(qū),另外,張某戶籍在江西區(qū),常住地在江南區(qū)。 2018年5月7日,張某離開甲商貿公司,2018年8月7日,張某向調解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希望解決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間,甲商貿公司拖欠其工資問題,后因調解未果,張某就上述拖欠工資問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張某提供工資發(fā)放明細表、社保繳納情況證明。 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仲裁時效中斷的有()。

A: 張某向調解組織書面申請調解其工資爭議的行為

B: 甲商貿公司分裂為三家公司的行為

C: 張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行為

D: 張某離開甲商貿公司的行為

答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①一方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②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③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答案選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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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0年起,張某在甲商貿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貿公司分立為甲貿易公司、乙貿易公司和丙貿易公司,分立協(xié)議明確由甲貿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貿公司的所有勞務權利義務,并明確張某繼續(xù)在甲貿易公司工作,甲貿易公司登記一直在江北區(qū);張某的實際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東區(qū),另外,張某戶籍在江西區(qū),常住地在江南區(qū)。 2018年5月7日,張某離開甲商貿公司,2018年8月7日,張某向調解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希望解決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間,甲商貿公司拖欠其工資問題,后因調解未果,張某就上述拖欠工資問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張某提供工資發(fā)放明細表、社保繳納情況證明。 在張某提起的勞動爭議仲裁中,被申請人應是()。 2、自2010年起,張某在甲商貿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貿公司分立為甲貿易公司、乙貿易公司和丙貿易公司,分立協(xié)議明確由甲貿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貿公司的所有勞務權利義務,并明確張某繼續(xù)在甲貿易公司工作,甲貿易公司登記一直在江北區(qū);張某的實際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東區(qū),另外,張某戶籍在江西區(qū),常住地在江南區(qū)。2018年5月7日,張某離開甲商貿公司,2018年8月7日,張某向調解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希望解決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間,甲商貿公司拖欠其工資問題,后因調解未果,張某就上述拖欠工資問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張某提供工資發(fā)放明細表、社保繳納情況證明。根據(jù)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在張某提起的勞動爭議仲裁中,被申請人應是( )。 3、自2010年起,張某在甲商貿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貿公司分立為甲貿易公司、乙貿易公司和丙貿易公司,分立協(xié)議明確由甲貿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貿公司的所有勞務權利義務,并明確張某繼續(xù)在甲貿易公司工作,甲貿易公司登記一直在江北區(qū);張某的實際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東區(qū),另外,張某戶籍在江西區(qū),常住地在江南區(qū)。 2018年5月7日,張某離開甲商貿公司,2018年8月7日,張某向調解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希望解決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間,甲商貿公司拖欠其工資問題,后因調解未果,張某就上述拖欠工資問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張某提供工資發(fā)放明細表、社保繳納情況證明。 張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4、自2010年起,張某在甲商貿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貿公司分立為甲貿易公司、乙貿易公司和丙貿易公司,分立協(xié)議明確由甲貿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貿公司的所有勞務權利義務,并明確張某繼續(xù)在甲貿易公司工作,甲貿易公司登記一直在江北區(qū);張某的實際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東區(qū),另外,張某戶籍在江西區(qū),常住地在江南區(qū)。2018年5月7日,張某離開甲商貿公司,2018年8月7日,張某向調解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希望解決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間,甲商貿公司拖欠其工資問題,后因調解未果,張某就上述拖欠工資問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張某提供工資發(fā)放明細表、社保繳納情況證明。根據(jù)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張某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5、自2010年起,張某在甲商貿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貿公司分立為甲貿易公司、乙貿易公司和丙貿易公司,分立協(xié)議明確由甲貿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貿公司的所有勞務權利義務,并明確張某繼續(xù)在甲貿易公司工作,甲貿易公司登記一直在江北區(qū);張某的實際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東區(qū),另外,張某戶籍在江西區(qū),常住地在江南區(qū)。 2018年5月7日,張某離開甲商貿公司,2018年8月7日,張某向調解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希望解決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間,甲商貿公司拖欠其工資問題,后因調解未果,張某就上述拖欠工資問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張某提供工資發(fā)放明細表、社保繳納情況證明。 在張某提起的仲裁程序中,舉證責任分配正確的是()。 6、自2010年起,張某在甲商貿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貿公司分立為甲貿易公司、乙貿易公司和丙貿易公司,分立協(xié)議明確由甲貿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貿公司的所有勞務權利義務,并明確張某繼續(xù)在甲貿易公司工作,甲貿易公司登記一直在江北區(qū);張某的實際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東區(qū),另外,張某戶籍在江西區(qū),常住地在江南區(qū)。2018年5月7日,張某離開甲商貿公司,2018年8月7日,張某向調解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希望解決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間,甲商貿公司拖欠其工資問題,后因調解未果,張某就上述拖欠工資問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張某提供工資發(fā)放明細表、社保繳納情況證明。根據(jù)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在張某提起的仲裁程序中,舉證責任分配正確的是( )。 7、自2010年起,張某在甲商貿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貿公司分立為甲貿易公司、乙貿易公司和丙貿易公司,分立協(xié)議明確由甲貿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貿公司的所有勞務權利義務,并明確張某繼續(xù)在甲貿易公司工作,甲貿易公司登記一直在江北區(qū);張某的實際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東區(qū),另外,張某戶籍在江西區(qū),常住地在江南區(qū)。2018年5月7日,張某離開甲商貿公司,2018年8月7日,張某向調解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希望解決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間,甲商貿公司拖欠其工資問題,后因調解未果,張某就上述拖欠工資問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張某提供工資發(fā)放明細表、社保繳納情況證明。根據(jù)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仲裁時效中斷的有( )。 8、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擬自建一條生產線,與該生產線建造相關的情況如下:2019年1月2日,甲公司發(fā)行公司債券,專門籌集生產線建設資金。該公司債券為3年期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債券,面值總額為5000萬元,票而年利率為10%,實際利率為8%,發(fā)行價格為5500萬元,另在發(fā)行過程中支付中介機構傭金100.65萬元,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5399.35萬元。生產線建造工程于2019年1月2日開工,釆用外包方式進行,預計工期1年。有關建造支出情況如下:2019年1月2日,支付建造商1000萬元;2019年5月1日,支付建造商1600萬元;2019年8月10,支付建造商1400萬元。2019年9月1日,生產線建造工程出現(xiàn)人員傷亡事故,被當?shù)匕脖O(jiān)部門責令停工整改,至2019年12月底整改完畢。工程于2020年1月1日恢復建造,當日向建造商支付工程款1000萬元。建造工程于2020年3月31日完成,并經有關部門驗收,試生產出合格產品。為幫助職工正確操作使用新建生產線,甲公司自2020年3月31日起對一線員工進行培訓,至4月30日結束,共發(fā)生培訓費用120萬元。該生產線自2020年5月1日起實際投入使用。甲公司將閑置專門借款資金投資固定收益理財產品,月收益率為0.5%。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2020年度專門借款利息費用資本化金額為()萬元。 9、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擬自建一條生產線,與該生產線建造相關的情況如下:2×19年1月2日,甲公司發(fā)行公司債券,專門籌集生產線建設資金。該公司債券為3年期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債券,面值總額為5 000萬元,票面年利率為10%,實際利率為8%,發(fā)行價格為5 500萬元,另在發(fā)行過程中支付中介機構傭金100.65萬元,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5 399.35萬元。生產線建造工程于2×19年1月2日開工,采用外包方式進行,預計工期1年。有關建造支出情況如下:2×19年1月2日,支付建造商1 000萬元;2×19年5月1日,支付建造商1 600萬元;2×19年8月1日,支付建造商1 400萬元。2×19年9月1日,生產線建造工程出現(xiàn)人員傷亡事故,被當?shù)匕脖O(jiān)部門責令停工整改,至2×19年12月底整改完畢。工程于2×20年1月1日恢復建造,當日向建造商支付工程款1 000萬元。建造工程于2×20年3月31日完成,并經有關部門驗收,試生產出合格產品。為幫助職工正確操作使用新建生產線,甲公司自2×20年3月31日起對一線員工進行培訓,至4月30日結束,共發(fā)生培訓費用120萬元。該生產線自2×20年5月1日起實際投入使用。甲公司將閑置專門借款資金投資固定收益理財產品,月收益率為0.5%。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2×20年度專門借款利息費用資本化金額為(  )萬元。 10、甲公司2×12年 10月為乙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銀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簽訂的合同約定: (1)貸款本金為4 200萬元,自2×12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5.6%;(2)乙公司以房產為該項貸款提供抵押擔保;(3)甲公司為該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14年12月22日,該項貸款逾期未付,銀行要求甲公司履行擔保責任。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乙公司與貸款銀行經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將乙公司的擔保房產變現(xiàn)用以償付該貸款本息。該房產預計處置價款可以覆蓋貸款本息,甲公司在其2×14年財務報表中未確認相關預計負債。2×15年5月,因乙公司該房產出售過程中出現(xiàn)未預期到的糾紛導致無法出售,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甲公司履行擔保責任。經庭外協(xié)商,甲公司需于2×15年7月和2×16年1月分兩次等額支付乙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同時獲得對乙公司的追償權,但無法預計能否取得。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對需履行的擔保責任應進行的會計處理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