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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虛開發(fā)票應該如何處理?

2020-07-26 14:49  責編:小周  瀏覽:2758
來源 會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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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都知道虛開發(fā)票會受到嚴厲處罰,如果收到虛開發(fā)票怎么辦?在稅法上有“善意”取得虛開發(fā)票的情形,具體如何處理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吧。

發(fā)票處理

  怎么界定虛開發(fā)票?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什么是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fā)票?

  善意取得虛開發(fā)票,是指付款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或提供服務方存在真實的交易,且付款方不知道取得的發(fā)票是虛開的。付款方在主觀上不具有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主觀上是非故意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87號)的規(guī)定,需要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才可認定為“善意”,對付款方(受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fā)票;

  (3)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4)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fā)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的處理

  1.如果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發(fā)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2.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發(fā)票,不能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受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被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需要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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