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購買電腦時,應將其作為固定資產(chǎn)處理,將其無償贈送客戶時,應視同銷售處理。購買電腦送客戶時,如何做會計分錄?
購買電腦送客戶分錄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需視同銷售,確認對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企業(yè)購買電腦送客戶,應做視同銷售處理。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購買電腦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贈送給客戶時: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購買電腦會計分錄
購買電腦時:
借:固定資產(chǎn)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次月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
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
目前稅法中將以下八種行為歸入視同銷售行為: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④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⑤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⑥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⑦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⑧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在實際工作中,該類視同銷售業(yè)務是比較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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