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支票是由單位簽發(fā)的,并通知銀行從其賬戶上支取款項的憑證。那么轉賬支票在使用時,如何進行背書轉讓操作?以及其蓋章時有哪些要求?
轉讓支票背書及蓋章要求
轉賬支票收款人一欄應填寫為收款單位名稱,在正面加蓋出票人(付款單位)預留銀行印章。收款單位取得轉賬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書欄內加蓋收款單位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人個人名章,填寫好銀行進帳單后連同該支票交給收款單位的開戶銀行委托銀行收款。如果轉賬支票要進行背書轉讓,一定要注意背書的連續(xù)性。背書連續(xù)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后銜接,最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后持票人。票據的背書人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tǒng)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guī)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轉賬支票收款人可寫為收款人個人姓名,收款人在轉賬支票背面被背書欄內加蓋個人名章或者簽名后,填上身份證號碼和發(fā)證機關名稱,憑身份證和轉賬支票兌現存入個人在開戶銀行開的個人結算帳戶內。收款人個人賬戶必須為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其他儲蓄賬戶不能轉賬收款。
轉賬支票的有效期
轉賬支票有效期為10天,按照開票日期起計算,日期首尾算一天。如果第十天是節(jié)假日的話,則順延(支票簽發(fā)次日開始算有效期,節(jié)假日順延)。
轉賬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為10日,超過付款期的支票,銀行不予受理;轉賬支票的權力時效為自出票日起六個月,在票據開出六個月內,收款人可持有關證明文件,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轉賬支票的用途
轉賬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客戶,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種款項,均可簽發(fā)轉賬支票,委托開戶銀行辦理付款手續(xù)。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轉賬支票是一種最基本的同城支付結算業(yè)務品種,只能用于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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