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員工小李原已退休,但因其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jīng)驗較豐富,因此再次聘用小李任職原崗位,請問小李退休后再任職取得的收入該如何繳納個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yè)向職工發(fā)放的所有現(xiàn)金和非現(xiàn)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你公司員工小李退休后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需滿足什么條件?
一、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二、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返聘離退休人員工資薪金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雇用返聘離退休人員發(fā)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guī)定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允許計入企業(yè)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shù),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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