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總包方承接了業(yè)主的一個建筑項目,該項目是業(yè)主提供主要材料的甲供工程。總包方將其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給了另一個企業(yè),總包方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時應如何申報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guī)定,甲供工程的建筑服務可以適用簡易計稅。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因此,如果是甲供工程,該業(yè)務適用3%的征收率,且計算銷售額時可以扣除分包款。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在填報增值稅申報表時需要填寫附表一當中的簡易計稅辦法下3%征收率的服務、不動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還需要填報第12列服務、不動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然后需要填報附表三中3%征收率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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