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為城建稅,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作為計稅依據。那么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應如何做會計分錄?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會計分錄
城市維護建設稅,可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實際繳納的時候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貸:銀行存款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流通轉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稅,納稅環(huán)節(jié)確定在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環(huán)節(jié)上,從商品生產到消費流轉過程中只要發(fā)生增值稅、消費稅的當中一種稅的納稅行為,就要以這種稅為依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計稅依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被查補的增值稅、消費稅+當月出口貨物免抵的增值稅
非稅款項不作為計稅依據。納稅人違反增值稅、消費稅有關規(guī)定而被加收的滯納金和被處的罰款,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即只根據稅,不包括費。
本期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金均為計稅依據,不論稅款所屬期間。即查補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也應作為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免抵的增值稅從性質上看是納稅人內銷貨物應納的增值稅稅額,因此,應作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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