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某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董某、呂某二人于2011年4月違法超生第二胎為由,作出要求其繳納社會撫養(yǎng)金12萬元、逾期不繳納每月加收2%滯納金的決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訴。下列關于本案訴訟及法院判決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
A: 法院可以作出允許少繳或者免繳社會撫養(yǎng)金的變更判決
B: 本案訴訟屬于共同訴訟
C: 本案訴訟不以當事人申請復議為前置程序
D: 法院應作出撤銷判決,因為違法行為發(fā)生在2011年4月,到2013年6月已經超過《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追究期限,該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決定違反法律
選項A: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告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服務法律》教材 第十五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第405頁)。選項B: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服務法律教材 第422、423頁》)選項C:本題不屬于復議前置(《服務法律》教材 第十五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第380頁)。選項D: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而繳納社會撫養(yǎng)金屬于行政征收行為,不受時效的限制。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