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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多選題】

以下各項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的有(  )。

A: 當期和各個列報前期財務報表中受政策變更影響的項目名稱和調整金額

B: 會計估計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C: 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和原因

D: 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和原因

E: 前期差錯的性質

答案解析

按會計準則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會計政策變更有關的下列信息:
(1)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和原因;
(2)當期和各個列報前期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目名稱和調整金額;
(3)無法進行追溯調整的,說明該事實和原因以及開始應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的時點、具體應用情況。
企業(yè)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會計估計變更有關的下列信息:
(1)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和原因;
(2)會計估計變更對當期和未來期間的影響數;
(3)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不能確定的,披露這一事實和原因。
前期差錯更正應披露的內容:
(1)前期差錯的性質;
(2)各個列報前期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目名稱和更正金額;
(3)無法進行追溯重述的,說明該事實和原因以及對前期差錯開始進行更正的時點、具體更正情況。

答案選 A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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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各項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的有( ?。?。 2、以下各項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的有(  )。 3、以下各項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的有( ?。?。 4、(二)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發(fā)生有關業(yè)務如下: (1) 3月 2 日,企業(yè)購入一臺不需要安裝的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設備價款為500萬,增值稅為80萬元。發(fā)生運輸費25萬元,增值稅2.5萬元。上述款項均已銀行存款支付。 (2) 該設備于當月8日投入使用,預計使用10年,預計凈殘值25萬,采用年限平均法折舊。 (3) 5月21日,生產車間一臺設備由于技術升級等原因決定提前報廢,原值 40 萬元(不考慮增值稅),已計提折舊 24 萬元(含本月應計提折舊額 0.67 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報廢取得殘值變價收入2萬元,增值稅稅額為 0.32 萬元。報廢清理發(fā)生自行清理費用 0.5 萬元。有關收入、支出均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4) 7月5日該企業(yè)以銀行存款180萬購買一項商標的所有權,該商標權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年限為15年,企業(yè)預計的使用年限為10年,凈殘值為0,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5) 9月初,該企業(yè)決定將該項商標權出租,月租金為5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3. 根據資料(3),下列各項中,關于設備報廢相關項目和科目的會計處理結果表述正確的是()。 5、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fā)現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yè)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fā)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fā)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qū)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經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配出現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fā)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以上事項對甲公司2×14年所得稅核算影響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6、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fā)現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yè)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fā)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fā)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qū)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經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配出現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fā)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以上事項對甲公司2×14年所得稅核算影響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7、(二)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 年 3 月發(fā)生有關固定資產業(yè)務如下: (1)3 月 1 日,企業(yè)對經營租入的廠部辦公樓采用出包工程方式進行裝修改造,以銀行存款支付全部工程款,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 60 萬元,增值稅稅額 6 萬元。當月 31 日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并交付使用。按租賃合同規(guī)定租賃期為 5 年,租賃開始日為 2018 年 2 月 28 日,年租金 48 萬元(不含增值稅)每年年末支付。 (2)3 月 20 日,基本生產車間一臺設備由于技術升級等原因決定提前報廢,原值 40 萬元(不考慮增值稅),已計提折舊 24 萬元(含本月應計提折舊額 0.67 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報廢取得殘值變價收入 2 萬元,增值稅稅額為 0.32萬元。報廢清理發(fā)生自行清理費用 0.5 萬元。有關收入、支出均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3)3 月 31 日,計算確認本月基本生產車間固定資產折舊。其中廠房本月應計提折舊費 16 萬元,除本月報廢設備應計提折舊額 0.67 萬元外,車間正常使用設備的原價為 600 萬元,預計凈殘值為 30 萬元,該設備于 2017 年 6 月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并投入使用。預計使用年限為 5 年,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3.根據資料(2),下列各項中,關于設備報廢相關項目和科目的會計處理結果表述正確的是( )。 8、【資料3】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6月發(fā)生有關固定資產業(yè)務如下: (1)6月1日,企業(yè)以租賃方式租入的廠部辦公樓采用出包工程方式進行裝修改造,以銀行存款支付全部工程款,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6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5.4萬元。當月30日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并交付使用。按租賃合同規(guī)定租賃期為5年,租賃開始日為2021年5月31日,年租金48萬元(不含增值稅),每年年末支付。 (2)6月20日,基本生產車間一臺設備因雷擊意外毀損,原值4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已計提折舊24萬元(含本月應計提折舊額0.67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取得殘值變價收入2萬元,增值稅稅額為0.26萬元。清理發(fā)生自行清理費用0.5萬元(不含增值稅)。有關收入、支出均通過銀行辦理結算。至本月該設備已清理完畢。 (3)6月30日,計算確認本月基本生產車間固定資產折舊。其中廠房本月應計提折舊費16萬元;除本月毀損設備應計提折舊額0.67萬元外,車間正常使用設備的原價為600萬元,預計凈殘值為30萬元,該設備于2020年9月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況并投入使用,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3.根據資料(2),下列各項中,關于設備毀損相關項目和科目的會計處理結果表述正確的是( )。 9、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fā)現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yè)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fā)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fā)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qū)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經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配出現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fā)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以上事項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有()。 10、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fā)現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yè)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fā)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fā)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qū)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經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配出現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fā)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以上事項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