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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約翰為在華外商投資企業(yè)工作的普通員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所在國未與中國簽訂稅收協(xié)定,約翰2011年8月30日來華,在境內、境外均擔任職務,工作期間,境內企業(yè)每月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10000元,境外單位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20000元,2011年11月20日工作結束離開中國,則2011年11月份約翰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額( ?。┰?。

A: 1147.25

B: 2735.28

C: 3201.25

D: 3441.75

答案解析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設在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shù)÷當月天數(shù)=[(10000+20000-4800)×25%-1005]×10000/30000×19.5/30=1147.25(元)。注意,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在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時,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shù)。

答案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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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約翰為在華外商投資企業(yè)工作的普通員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了稅收協(xié)定,約翰已經(jīng)在中國境內居住滿2年,2011年是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的第3年且居住滿1年,約翰在境內、境外均擔任職務,境內企業(yè)每月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20000元,境外單位每月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8000元,2011年12月約翰在境內實際工作天數(shù)為20天,則2011年12月份約翰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額( ?。┰?/a> 2、約翰為在華外商投資企業(yè)工作的普通員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了稅收協(xié)定,約翰已經(jīng)在中國境內居住滿2年,2011年是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的第3年且居住滿1年,約翰在境內、境外均擔任職務,境內企業(yè)每月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20000元,境外單位每月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8000元,2011年12月約翰在境內實際工作天數(shù)為20天,則2011年12月份約翰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額(  )元。 3、約翰為在華外商投資企業(yè)工作的普通員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所在國未與中國簽訂稅收協(xié)定,約翰2011年8月30日來華,在境內、境外均擔任職務,工作期間,境內企業(yè)每月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10000元,境外單位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20000元,2011年11月20日工作結束離開中國,則2011年11月份約翰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額(  )元。 4、約翰為在華外商投資企業(yè)工作的普通員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所在國未與中國簽訂稅收協(xié)定,約翰2011年2月20日來華,在境內、境外均擔任職務,工作期間,境內企業(yè)每月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10000元,境外單位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20000元,2011年11月20日工作結束離開中國,則2011年11月份約翰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額( ?。┰?/a> 5、約翰為在華外商投資企業(yè)工作的普通員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所在國未與中國簽訂稅收協(xié)定,約翰2011年2月20日來華,在境內、境外均擔任職務,工作期間,境內企業(yè)每月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10000元,境外單位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20000元,2011年11月20日工作結束離開中國,則2011年11月份約翰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額( ?。┰?。 6、約翰為在華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了稅收協(xié)定,約翰已經(jīng)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2011年是在中國境內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滿1年,2011年12月從中國境內任職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工資收入25000元,另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住房補貼2000元、伙食補貼1000元,以現(xiàn)金形式取得過年回家探親費5000元(經(jīng)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屬于合理的部分);從境外取得工資折合人民幣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國境外同時任職的證明。約翰2011年12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 7、約翰為在華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了稅收協(xié)定,約翰已經(jīng)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2011年是在中國境內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滿1年,2011年12月從中國境內任職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工資收入25000元,另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住房補貼2000元、伙食補貼1000元,以現(xiàn)金形式取得過年回家探親費5000元(經(jīng)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屬于合理的部分);從境外取得工資折合人民幣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國境外同時任職的證明。約翰2011年12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8、約翰為在華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總經(jīng)理,同時兼任美國某公司財務總監(jiān)職務,其工資薪金由中國境內、境外企業(yè)分別支付,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每月支付其工資折合人民幣30000元,美國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資折合人民幣20000元。約翰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所在國未與中國簽訂稅收協(xié)定,2011年在華居住總計80天。2011年10月,約翰在中國境內工作18天,在美國工作13天,約翰2011年10月份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9、約翰為在華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總經(jīng)理,同時兼任美國某公司財務總監(jiān)職務,其工資薪金由中國境內、境外企業(yè)分別支付,境內外商投資企業(yè)每月支付其工資折合人民幣30000元,美國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資折合人民幣20000元。約翰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所在國未與中國簽訂稅收協(xié)定,2011年在華居住總計80天。2011年10月,約翰在中國境內工作18天,在美國工作13天,約翰2011年10月份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 10、外籍個人托馬斯為在境內企業(yè)中工作的一名普通員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了稅收協(xié)定,托馬斯已經(jīng)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 年,2014 年是杰克在中國境內居住的第4 年且居住滿1 年,托馬斯在境內、境外均擔任職務,但不能提供在中國境內外同時任職的證明,境內企業(yè)每月支付工資15000 元,境外單位每月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18000元,2014 年12 月托馬斯在境外實際工作天數(shù)為15 天,則托馬斯2014 年12 月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