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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題】

48.根據(jù)《合同法》,承諾人可以撤回承諾。關(guān)于撤回通知的說法,正確的有( )。


A: 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可以發(fā)生撤回效力

B: 撤回的通知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的,可以發(fā)生撤回效力

C: 撤回的通知可以后于承諾通知到達,但承諾人應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D: 撤回的通知可以采取公告送達方式

E: 撤回的通知可以后于承諾通知3日到達要約人,但承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解析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答案選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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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根據(jù)《合同法》,承諾人可以撤回承諾。關(guān)于撤回通知的說法,正確的有( )。  2、根據(jù)《合同法》,承諾人可以撤回承諾。關(guān)于撤回通知的說法,正確的有( )。 3、某市一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興建一棟26層的商住樓,于2016年12月招標后,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標承包,簽訂的施工合同工期為20個月。2017年2月,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部分隱蔽工程覆蓋,建設單位要求將覆蓋層剝離,施工單位以影響施工為由予以拒絕;2017年3月,施工單位因為工期緊張,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另一家公司;2017年5月主體施工至4層時,開發(fā)商資金出現(xiàn)極度困難,難以按施工進度劃款給施工單位,且無力還貸,經(jīng)董事會研究決定必須暫停興建,報市建設局同意后,于5月20日用公函形式通知施工單位。通知書寫明:鑒于本公司資金周轉(zhuǎn)困難重重,已無法維持正常施工,經(jīng)董事會研究決定并報市建設局同意,本工程暫停興建;特通知解除與貴公司的合同,并請貴公司自接到本通知后3日內(nèi)停止全部施工,6月18日前撤離施工現(xiàn)場。 根據(jù)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關(guān)于施工承包合同解除的說法,正確的為()。 4、某市一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興建一棟26層的商住樓,于2016年12月招標后,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標承包,簽訂的施工合同工期為20個月。2017年2月,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部分隱蔽工程覆蓋,建設單位要求將覆蓋層剝離,施工單位以影響施工為由予以拒絕;2017年3月,施工單位因為工期緊張,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另一家公司;2017年5月主體施工至4層時,開發(fā)商資金出現(xiàn)極度困難,難以按施工進度劃款給施工單位,且無力還貸,經(jīng)董事會研究決定必須暫停興建,報市建設局同意后,于5月20日用公函形式通知施工單位。通知書寫明:鑒于本公司資金周轉(zhuǎn)困難重重,已無法維持正常施工,經(jīng)董事會研究決定并報市建設局同意,本工程暫停興建;特通知解除與貴公司的合同,并請貴公司自接到本通知后3日內(nèi)停止全部施工,6月15日前撤離施工現(xiàn)場。 根據(jù)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關(guān)于隱蔽工程剝離的說法,正確的為()。 5、某市一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興建一棟26層的商住樓,于2016年12月招標后,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標承包,簽訂的施工合同工期為20個月。2017年2月,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部分隱蔽工程覆蓋,建設單位要求將覆蓋層剝離,施工單位以影響施工為由予以拒絕;2017年3月,施工單位因為工期緊張,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另一家公司;2017年5月主體施工至4層時,開發(fā)商資金出現(xiàn)極度困難,難以按施工進度劃款給施工單位,且無力還貸,經(jīng)董事會研究決定必須暫停興建,報市建設局同意后,于5月20日用公函形式通知施工單位。通知書寫明:鑒于本公司資金周轉(zhuǎn)困難重重,已無法維持正常施工,經(jīng)董事會研究決定并報市建設局同意,本工程暫停興建;特通知解除與貴公司的合同,并請貴公司自接到本通知后3日內(nèi)停止全部施工,6月17日前撤離施工現(xiàn)場。 根據(jù)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關(guān)于建設單位發(fā)給施工單位通知的說法,正確的為()。 6、某市一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興建一棟26層的商住樓,于2016年12月招標后,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標承包,簽訂的施工合同工期為20個月。2017年2月,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部分隱蔽工程覆蓋,建設單位要求將覆蓋層剝離,施工單位以影響施工為由予以拒絕;2017年3月,施工單位因為工期緊張,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另一家公司;2017年5月主體施工至4層時,開發(fā)商資金出現(xiàn)極度困難,難以按施工進度劃款給施工單位,且無力還貸,經(jīng)董事會研究決定必須暫停興建,報市建設局同意后,于5月20日用公函形式通知施工單位。通知書寫明:鑒于本公司資金周轉(zhuǎn)困難重重,已無法維持正常施工,經(jīng)董事會研究決定并報市建設局同意,本工程暫停興建;特通知解除與貴公司的合同,并請貴公司自接到本通知后3日內(nèi)停止全部施工,6月16日前撤離施工現(xiàn)場。 根據(jù)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關(guān)于施工單位將部分工程分包的說法,正確的為()。 7、(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guān)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jīng)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quán)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yè)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lián)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zhí)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fā)合伙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合伙企業(yè)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zhí)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xiàn)提出散伙?!崩詈N赐?。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guān)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具體內(nèi)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fā)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fā)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guān)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huán)形鎖進人辦公室,發(fā)現(xiàn)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guān)印章、營業(yè)執(zhí)照等事務所經(jīng)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nèi)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nèi)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骸袄詈J褂檬謾C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guān)?!?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guān)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guān)于事務所性質(zhì)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8、(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guān)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jīng)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quán)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yè)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lián)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zhí)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fā)合伙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合伙企業(yè)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zhí)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xiàn)提出散伙?!崩詈N赐狻?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guān)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具體內(nèi)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fā)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fā)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guān)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huán)形鎖進人辦公室,發(fā)現(xiàn)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guān)印章、營業(yè)執(zhí)照等事務所經(jīng)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nèi)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nèi)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骸袄詈J褂檬謾C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guān)。”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guān)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guān)于事務所性質(zhì)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9、甲公司向乙公司發(fā)出要約,要約明確指出乙公司如欲接受應在2012年8月1日前回復;乙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通過丙快遞公司發(fā)出承諾,但由于丙公司快遞員投遞失誤,承諾于2012年8月10日方送達甲公司;此時,甲公司已將要約所述貨物全部出售給丁公司,無貨可供應乙公司,但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久等無貨,于2012年9月15日派人催貨,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承諾遲到為由予以拒絕,乙公司不服。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2012年) 10、甲公司向乙公司發(fā)出要約,要約明確指出乙公司如欲接受應在2012年8月1日前回復;乙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通過丙快遞公司發(fā)出承諾,但由于丙公司快遞員投遞失誤,承諾于2012年8月10日方送達甲公司;此時,甲公司已將要約所述貨物全部出售給丁公司,無貨可供應乙公司,但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久等無貨,于2012年9月15日派人催貨,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承諾遲到為由予以拒絕,乙公司不服。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