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用于繼續(x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甲公司發(fā)出原材料的計劃成本為10 000元,材料成本差異率為3%(節(jié)約);乙公司加工完成時計算應收取的加工費為5 000元(不含增值稅)。甲、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稅率為10%。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賬成本為( )元。
A: 18 000
B: 14 700
C: 16 333.33
D: 12 400
[答案]:B
[解析]: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按規(guī)定準予抵扣,委托方應按代收繳的消費稅款,應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不計入材料成本。
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賬成本=實際成本+加工費=10 000×(1-3%)+5 000=14 700(元)。
[該題針對“消費稅的核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