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收到退稅額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出口退稅款
2、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收到退稅額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報關稅額發(fā)生退回,應當通過“應收出口退稅款”以及“應交稅費”等相關二級科目核算。為核算納稅人出口貨物應收取的出口退稅款,應設置“應收出口退稅款”科目,該科目借方反映銷售出口貨物按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申報應退回的增值稅、消費稅等,貸方反映實際收到的出口貨物應退回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收到的應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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