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審計單位經濟合同草簽前的審計:即當事人就相關經濟事項協商達成一致且合同條款已基本確定,但雙方尚未簽字前所進行的審計;
2、被審計單位經濟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的審計:即以重要合同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合同存在的問題、合同內容的變更以及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等事項所進行的審計;
3、被審計單位經濟合同執(zhí)行結束前的審計:即在經濟合同已經生效后至解除雙方的合同經濟責任前所進行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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