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管理具體如下:
1、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另有規(guī)定除外。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應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進口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其納稅地點為進口人或其代理人的報關地海關,其納稅期限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 5日內;
3、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并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4、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即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5、進口貨物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進出口稅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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