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核銷單因故遺失,需向主管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據此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
2012年,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頒布《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企業(yè)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部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yè)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guī)定,審核企業(yè)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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