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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單選題】

2x14年1月12日,老王向老李出售自有的一棟房屋,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約定:老王向老李出售該房屋,到2x14年6月10日,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生效;2x14年6月15日,雙方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根據(jù)相關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老王和老李之間的合同自2x14年1月12日起生效

B: 老王和老李之間的合同自2x14年6月10日起生效

C: 老王和老李之間的合同自2x14年6月15日起生效

D: 若老王和老李一直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則該合同將不能生效

答案解析

【考點】合同的生效
【解題思路】掌握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具體解析】(1)選項ABC: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老王和老李之間的合同自2x14年1月12日起成立,但該合同于2x14年6月10日起生效;(2)選項D:根據(jù)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本題中,若老王和老李一直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房屋的所有權不發(fā)生轉移,但不影響老王和老李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答案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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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1月12日,老王向老李出售自有的一棟房屋,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約定:到2014年6月10日,老王向老李出售該房屋,屆時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生效;2014年6月15日,雙方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根據(jù)相關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jīng)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yè)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lián)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zhí)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fā)合伙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合伙企業(yè)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zhí)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xiàn)提出散伙?!崩詈N赐狻?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具體內(nèi)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fā)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fā)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huán)形鎖進人辦公室,發(fā)現(xiàn)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yè)執(zhí)照等事務所經(jīng)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nèi)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nèi)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骸袄詈J褂檬謾C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3、(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jīng)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yè)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lián)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zhí)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fā)合伙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合伙企業(yè)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zhí)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xiàn)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具體內(nèi)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fā)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fā)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huán)形鎖進人辦公室,發(fā)現(xiàn)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yè)執(zhí)照等事務所經(jīng)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nèi)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nèi)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骸袄詈J褂檬謾C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4、2022年1月1日,張某將自己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借給李某使用,借期3個月。2022年2月6日,李某向張某提出買下此臺筆記本電腦,張某于2022年2月10日同意將筆記本電腦出賣給李某,雙方于當日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根據(jù)物權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李某取得該筆記本電腦所有權的時間為( )。 5、2014年7月15日,張三將自己的一棟別墅以18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李四,簽訂了買賣合同,并交付給李四 ,但未辦理登記。8月20日,張三突發(fā)疾病死亡,其兒子小張繼承了該別墅。9月15日,小張因借款將該別墅抵押給了王五;10月10日小張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后,又與王五辦理了抵押登記。隨后王五多次索要欠款,小張無力償還,此時王五主張行使抵押權。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6、2014年7月15日,張三將自己的一棟別墅以18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李四,簽訂了買賣合同,并交付給李四 ,但未辦理登記。8月20日,張三突發(fā)疾病死亡,其兒子小張繼承了該別墅。9月15日,小張因借款將該別墅抵押給了王五;10月10日小張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后,又與王五辦理了抵押登記。隨后王五多次索要欠款,小張無力償還,此時王五主張行使抵押權。根據(jù)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7、(二)陳建赴國外學習1年,在國內(nèi)有一套兩居室房屋閑置,2014年5月3日,陳建與鄰居張增簽訂《委托協(xié)議》,約定:“在陳建出國期間,委托張增為陳建看管房屋?!睘樘幚砭o急事務,陳建于5月6日將鑰匙及《房產(chǎn)證》交給張增。張增為謀私利,謊稱該房屋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日將房屋出租給其同事林海?!斗课葑赓U合同》約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轉租他人?!?月20日,張增將房屋鑰匙交給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張增的情況下,將該房屋一間居室租給朋友王琳。林海與王琳雙方口頭約定:“租賃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納1000元租金”。2015年5月1日陳建回國,發(fā)現(xiàn)其房屋已被出租。陳建多次向張增、林海、王琳要求返還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75.下列關于本案所涉法律關系及行為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8、宏大開發(fā)商正在合法建造一棟房屋。2014年5月20日,王某與宏大開發(fā)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7月1日,王某為保障將來實現(xiàn)物權,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了預告登記。2014年9月15日該房屋建造完工。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9、李某將一套舊房賣給王某,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王某支付了全部價款,但未辦理移轉登記。因搬遷不易,李某提出將舊房內(nèi)家具低價賣給王某,王某稱自己只能在1個月內(nèi)付清價款,李某同意。3天后,王某搬進李某的舊房居住。下列關于房屋與家具所有權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10、宏大開發(fā)商正在合法建造一棟房屋。2014年5月20日,王某與宏大開發(fā)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7月1日,王某為保障將來實現(xiàn)物權,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了預告登記。2014年9月15日該房屋建造完工。根據(jù)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