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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多選題】

政府對進出口貿(mào)易進行干預或限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  )。

A: 增加進口,減少出口

B: 提高經(jīng)濟效率

C: 保護國內(nèi)產(chǎn)業(yè)免受國外競爭者的損害

D: 維持本國的經(jīng)濟增長

E: 維持國際收支平衡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政府對國際貿(mào)易干預的目的。政府對進出口貿(mào)易進行干預,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內(nèi)產(chǎn)業(yè)免受國外競爭者的損害,維持本國的經(jīng)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

答案選 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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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對出口貿(mào)易進行干預或限制的目的是(  )。 2、(二)長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城公司)2015年度發(fā)生與股權投資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如下: 1.2015年2月3日,長城公司以銀行存款按12.4元/股的價格購入黃山公司發(fā)行在外的普通股股票10萬股(其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0.4元/股),另支付相關稅費1萬元,將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ǎn)核算,3月10 日收到黃山公司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3月31日黃山公司的股價為12元/股,6月30日黃山公司的股價為15元/股。8月2日長城公司以14. 12元/股的價格將其全部出售,另支付相關稅費1.2萬元。2.2015年4月10日,長城公司以銀行存款990萬元(等于公允價值)購入長江公司4%發(fā)行在外的普通股股票,另支付相關稅費10萬元,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核算。6月30日持有的長江公司股票公允價值為900萬元。12月31日持有的長江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為700萬元,此時長城公司獲悉長江公司由于發(fā)生火災造成重大損失,導致其股票價格大幅下跌,并判定對長江公司的投資損失系非暫時性損失。3.2015年1月1日,長城公司以銀行存款300萬元購入華山公司40%的股權,并采用權益法對該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1)2015年1月1日,華山公司可辨認凈資產(chǎn)公允價價值為800萬元,賬面價值750萬元,差額是一項無形資產(chǎn)造成的,其公允價值為530萬元,賬面價值為48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0,按直線法攤銷。(2)2015年1至4季度華山公司的凈利潤分別為100萬元、50萬元、60萬元、80萬元。(3)2015年12月1日,長城公司以120萬元的價格(不含增值稅)向華山公司購入成本為100萬元的甲商品,并作為存貨核算,至2015年年末,長城公司未對外出售該商品。(4)2015年12月31日,華山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確認了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100萬元,將上年度收到的科技部分的專項撥款200萬元,因工程項目完工確認為資本公積。假定長城公司與被投資企業(yè)的會計政策、會計期間一致,不需要其他相關稅費。根據(jù)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85.2015年第1季度長城公司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的金額是(        )萬元。 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jīng)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chǎn)、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shù)胤ㄔ和ㄖ?,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jù)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yè)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nèi)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jīng)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fā)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fā)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diào)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qū)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nèi)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diào)試完成并經(jīng)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diào)配出現(xiàn)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diào)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fā)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jīng)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以上事項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有()。 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jīng)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chǎn)、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shù)胤ㄔ和ㄖ?,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jù)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yè)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nèi)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jīng)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fā)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fā)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diào)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qū)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nèi)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diào)試完成并經(jīng)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diào)配出現(xiàn)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diào)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fā)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jīng)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以上事項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有()。 5、【2022·回憶·單選】甲公司發(fā)生的有關交易或事項如下:(1)2×20年3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商品,因乙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500萬元以及違約金30萬元。截至2×2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做出判決。(2)以前年度承接的一項建設和運營高速公路的PPP項目,自2×20年1月1日進入運營收費期,政府不對甲公司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提供保證,甲公司預計5年后需要對路面進行翻新發(fā)生費用600萬元,路面翻新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3)2×20年2月1日丙公司的銀行借款到期,由于丙公司未按期還款,銀行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履行其擔保責任,甲公司預計需要向銀行賠償1000萬元,2×21年2月18日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判定甲公司向銀行賠償1200萬元。甲公司2×20年度財務報告于2×21年3月日經(jīng)批準報出。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及其他因素,甲公司2×20年12月31日的資產(chǎn)負債表中,應確認的負債金額是(  )。 6、楊帆公司是一家船舶制造公司,2012年11月,楊帆公司申請某國家級研發(fā)補貼,對一項用于制造船舶的技術進行研究。申報書中的有關內(nèi)容如下:本公司自2012年1月起對某項先進技術進行研究,預計研究支出420萬元,為期3年,已投入資金180萬元。該研究項目還需新增投資240萬元(包括研發(fā)設備購置支出、場地租賃費、人員工資等),計算自籌資金120萬元,申請財政撥款120萬元。研究項目結項后,研究成果歸楊帆公司所有。2012年12月底,有關主管部分批準了楊帆公司的申請,共補貼款項120萬元,分兩次撥付。2013年1月1日先撥付60萬元,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結項時再撥付60萬元。主管部門要求楊帆公司只能將補貼款項用于項目研究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該項目于2014年12月按時結項,楊帆公司于2015年1月1日收到了剩余的補貼資金(假設該項補貼難以區(qū)分與資產(chǎn)有關的部分和與收益有關的部分)。則楊帆公司2013年應確認的其他收益為( ?。┤f元。 7、政府對出口貿(mào)易進行干預而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 8、楊帆公司是一家船舶制造公司,2012年11月,楊帆公司申請某國家級研發(fā)補貼,對一項用于制造船舶的技術進行研究。申報書中的有關內(nèi)容如下:本公司自2012年1月起對某項先進技術進行研究,預計研究支出420萬元,為期3年,已投入資金180萬元。該研究項目還需新增投資240萬元(包括研發(fā)設備購置支出、場地租賃費、人員工資等),計算自籌資金120萬元,申請財政撥款120萬元。研究項目結項后,研究成果歸楊帆公司所有。2012年12月底,有關主管部分批準了楊帆公司的申請,共補貼款項120萬元,分兩次撥付。2013年1月1日先撥付60萬元,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結項時再撥付60萬元。主管部門要求楊帆公司只能將補貼款項用于項目研究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該項目于2014年12月按時結項,楊帆公司于2015年1月1日收到了剩余的補貼資金(假設該項補貼難以區(qū)分與資產(chǎn)有關的部分和與收益有關的部分)。則楊帆公司2013年應確認的營業(yè)外收入為( ?。┤f元。 9、(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jīng)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yè)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lián)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zhí)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fā)合伙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合伙企業(yè)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zhí)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xiàn)提出散伙?!崩詈N赐?。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具體內(nèi)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fā)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fā)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huán)形鎖進人辦公室,發(fā)現(xiàn)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yè)執(zhí)照等事務所經(jīng)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nèi)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nèi)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骸袄詈J褂檬謾C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jīng)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yè)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lián)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zhí)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fā)合伙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合伙企業(yè)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zhí)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xiàn)提出散伙?!崩詈N赐?。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具體內(nèi)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fā)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fā)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huán)形鎖進人辦公室,發(fā)現(xiàn)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yè)執(zhí)照等事務所經(jīng)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nèi)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nèi)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健:“李海使用手機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