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經常被認為是判定是否虛開發(fā)票的標準,不少財會人員對于“三流一致”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說法還不太理解,來和會計網(wǎng)一起看看吧。
“三流一致”的稅法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第一條(三)款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如何理解?
規(guī)定中的“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收款方。因而,收款方應當與開票方、銷貨方一致,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前提條件。如果與開票方、銷貨方三者不一致,則該發(fā)票不得抵扣。
三流必須完全一致,才能抵扣進項稅?
很多人以為,三流必須完全一致,才能抵扣進項稅。
其實這里存在一個誤解。我們來看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5月26日總局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
問:納稅人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戶支付的,這種情況能否允許抵扣進項稅?是不是需要以單位對公賬戶轉賬付款才允許抵扣?
答:其實現(xiàn)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guī)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xiàn)行規(guī)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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