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以設備對外投資,請問對于確認的設備轉讓所得,應怎么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一條規(guī)定,居民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第一條規(guī)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xù)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因此,企業(yè)以設備對外投資的,對于確認的設備轉讓所得,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應分期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公司以設備對外投資的會計分錄
自產產品對外投資,需要確認收入,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分錄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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