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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納稅期限的稅務管理服務措施有哪些?

2020-02-07 12:10  責編:哪吒  瀏覽:753
來源 會計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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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配合疫情防控的工作,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在受疫情影響地區(qū)對納稅期限延長后仍辦理困難的,該怎么辦呢?接下來和小編看看國家發(fā)布政策的實施是怎么樣的。

國家對納稅期限的稅務管理服務措施有哪些?

對于延期辦理和便利申報的稅務管理服務措施

1、以廣東省為例,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延長2020年2月申報納稅期限的通告》,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要求,我省2020年2月份的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如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申請延期申報。

3、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不予加收企業(yè)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的通告》,納稅人因受疫情影響經(jīng)營困難,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導致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對于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2020年1月社會保險費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4、根據(jù)《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對于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nèi)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疫情期間用人單位、靈活就業(yè)人員、城鄉(xiāng)居民未按時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申報繳款、待遇申領等業(yè)務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延長期間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nèi)完成。

5、根據(j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如因受疫情影響而停業(yè)的,可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yè)登記。

以上就是國家對于延期辦理和便利申報的稅務管理服務措施,主要舉措是在公司的稅務管理服務方面,包括對職工的社保繳納等問題,以上是以廣東省的企業(yè)為例,大家可以酌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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