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保內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且債務人需為境內注冊經營的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為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擔保標的為金融機構提供的本外幣貸款(不包括委托貸款)或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境內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yè)務。符合以上條件的外保內貸發(fā)生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
外保內貸業(yè)務表現(xiàn)形式有三種:一是俗稱的“四方模式”,境外公司向境外銀行提供擔保,通過境外銀行向境內有同業(yè)額度的銀行開具融資性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擔保境內銀行給境內企業(yè)提供貸款或融資額度;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內銀行開立NRA、OSA等離岸賬戶,賬戶內資金全額存單質押,擔保境內銀行貸款;三是境外實力較強的跨國公司向境內關聯(lián)公司出具公司間擔保,擔保境內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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