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審計可從不同方面分為以下幾種類別:
1、外部金融審計和內部金融審計;
2、現場金融審計和報送金融審計、委托金融審計;
3、全面金融審計和專項金融審計;
4、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和金融其他業(yè)務審計。
金融審計常用的方法包括核對法、審閱法、比較分析法、查詢法、順查法和逆查法等。金融審計是金融監(jiān)督的形式之一,是審計機構對金融機構會計記錄、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資料反映的業(yè)務活動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和經濟效益進行的監(jiān)督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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