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公告的形式包括:
1、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審計工作成果,公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意見的整改情況;
2、審計公告:應建立審計公告制度,既可以發(fā)布獨立的審計公報,刊登審計部門的各項行政規(guī)章、規(guī)定,也可以公告對公共財政、專項資金或其他審計項目的結果;
3、審計通報:可以根據審計法的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
4、新聞報道: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告、雜志、網絡等公共媒體進行宣傳;
5、其他形式:可以印發(fā)審計信息內部刊物,審前公示,審計結果見面會,舉辦審計宣傳周等。
審計公告是指審計機關對審計管轄范圍內重要審計事項的內容、審計程序、過程、結果等,采用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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