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議付指信用證中具有議付功能以及議付條款時可以用于議付的行為,即已確認到期付款的情況下,議付行在收到開證行或保兌行付款前購買單據(jù)及取得信用證項下索款權利,并向受益人預付或同意預付資金。
根據(jù)《國內(nèi)信用證結(jié)算辦法》規(guī)定,具有議付功能的信用證應使用中文開立,同時其記載條款應當具有“議付”的字樣并指定一家或任意銀行作為議付行。信用證未明示可議付,任何銀行不得辦理議付;信用證明示可議付,如開證行僅指定一家議付行,未被指定為議付行的銀行不得辦理議付,被指定的議付行可自行決定是否辦理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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