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規(guī)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中,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除了上述計稅依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還包括:應稅營業(yè)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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