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稅務案件的職權分工。稅務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以及裁定管轄。其中,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分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兩種。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及管轄權的轉移3種情況。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詳細具體地規(guī)定了行政訴訟管轄的各類和內容,這對稅務行政訴訟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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