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其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yōu)先受償權。
留置權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留置權具有從屬性;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以及留置權只發(fā)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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