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計核算的特點主要包括會計主體、會計分期和相關劃分。
基金會計的核算主體是證券投資基金,責任主體是對基金進行會計核算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其中,基金管理公司承擔主會計責任。
從及時性原則出發(fā),基金會計期間的劃分更加細化,即以周甚至是日為核算披露期間。目前,我國的基金會計核算均已細化到日。
基金以投資管理為主要業(yè)務。投資管理活動的性質決定了其取得的金融資產(chǎn)或金融負債是交易性的。同時,對于開放式基金而言,其持有的金融資產(chǎn)必須能隨時變現(xiàn),以應對基金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因此,除非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基金持有的金融資產(chǎn)和承擔金融負債通常歸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ǎn)和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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