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采用的函證方式包括:
1、積極的函證方式:即在詢證函中列明擬函證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要求被詢證者確認所函證的款項是否正確,或在詢證函中不列明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而要求被詢證者填寫有關(guān)信息或提供進一步信息。同時被詢證者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回函。
2、消極的函證方式:即只要求被詢證者僅在不同意詢證函列示消息的情況下才予以回函。
注冊會計師通過積極函證進行詢證而未能收到回函時,應(yīng)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若注冊會計師認為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冊會計師所需要的審計證據(jù)的,則應(yīng)當確定未能收到回函的情況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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