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的區(qū)別在于退稅金額的界定不同,存量留抵退稅通過將當期期末的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稅額相比較后,對孰低者的部分實施留抵退稅;而增量留抵退稅通過將當期期末的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稅額相比較后,根據(jù)實際情況對增量的部分或當期期末的留抵稅額實施留抵退稅。
其中,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屬于我國國家稅務機關所推行的一項稅收管理措施,并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的規(guī)定實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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