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fā)生以下情形的經(jīng)營行為: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6、“營改增”試點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以上為視同銷售貨物的情況,都需要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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