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個人股東用自己的專利技術入股,按規(guī)定需要評估,在投資后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個人專利評估入股個稅問題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第一條規(guī)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fā)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第一條規(guī)定,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以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并取得被投資企業(yè)股權的個人為納稅人。
因此,上述股東想用自己的專利技術入股,在投資后應當就專利技術所有權發(fā)生變更的所得,需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又根據(jù)上文第三條規(guī)定,如果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專利技術計入什么科目?
專利技術屬于"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是指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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