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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怎么做會計分錄?

2021-06-11 13:05  責編:玲玲  瀏覽:2908
來源 會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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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在年度終了后的稅款匯總結算清繳工作。企業(yè)涉及匯算清繳補繳所得稅和滯納金的會計分錄,該怎么做?

匯算清繳補繳所得稅

  企業(yè)補繳所得稅及滯納金賬務處理

  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補繳所得稅及滯納金,其賬務處理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具體如下所示:

  1、如果是補交稅款滯納金時,具體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營業(yè)外支出-稅款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2、如果是經稅務檢查,需補繳所得稅的,具體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匯算清繳后,補繳企業(yè)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yè)所得稅

  (2)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yè)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涉及計提盈余公積金的,則調整“利潤分配”有關數(shù)額:

  借: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匯算清繳后需補交的企業(yè)所得稅和滯納金何時需要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逾期不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除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外,自逾期繳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0.05%的罰款。

  至于是否增加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不繳納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繳納稅款,但不得增加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而對于有特殊情況的企業(yè),是可以延長征收期限至五年的。

  由此可見,如果企業(yè)在最終結算時未申報部分應納稅所得額,導致少繳稅款,是納稅人的過錯。除補繳稅款外,還需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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