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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產期間發(fā)生的固定資產折舊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2020-12-14 12:53  責編:小霞  瀏覽:1223
來源 會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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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司是一家生產型企業(yè),因為機器檢修暫時停產,停產期間發(fā)生的固定資產折舊能否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由以上規(guī)定可得,企業(yè)暫時停產期間的機器設備不屬于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情況。因此貴公司停產期間按規(guī)定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允許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固定資產折舊時,應明確固定資產的用途,作相應的賬務處理,具體如下:

  企業(yè)管理部門、未使用的固定資計提折舊,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生產車間計提折舊固定資產,計入制造費用科目核算;企業(yè)銷售部門計提折舊固定資產,計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企業(yè)研發(fā)無形資產時使用固定資計提折舊,計入研發(fā)支出科目核算;在建工程中使用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計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借:管理費用

         制造費用

         銷售費用

         研發(fā)支出

         在建工程

         貸:累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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