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在7月時發(fā)放過員工的年終獎,當年12月又對本年的年終獎進行了發(fā)放,請問是否兩次都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形式為員工申報個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第三條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因此,該個人取得兩次發(fā)放的年終獎,只能有一次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根據《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相關規(guī)定,2019-2021年期間,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到當年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企業(yè)第一次發(fā)放年終獎時是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可以選擇:
1、第二次發(fā)放年終獎時不能再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并入到當月的工資薪金當中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做法,該個人做個稅匯算時,對此收入項目類型原則上不需要調整。
2、第二次發(fā)放年終獎仍然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則該個人在次年3-6月做個稅匯算時,需要至少將上述其中一次調整為綜合所得,重新匯算個稅。即保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稅計算方法一年內只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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