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分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應以未來期間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在預計可利用未彌補虧損或稅款抵減的未來期間內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除準則中規(guī)定不予確認的情況外,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確認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除所得稅準則中明確規(guī)定可以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yè)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yè)合并中取得資產、負債相關的以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與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體現(xiàn)了會計上的謹慎性原則,即企業(y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應高估資產、不應低估負債。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是和暫時性差異相對應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將來可用來抵稅的部分,是應該收回的資產,所以對應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是由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對于影響利潤的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所得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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